在食用农产品后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所查处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如果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因为销售者在购销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其所购销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非主观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销售价x销售数量的全额进行没收,还是按照(销售价格-进价)x销售数量的差额进行没收?谢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合乎条件免于处罚,应当理解为不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不罚款。如果食品经营者还有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案,出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写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是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此处的“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免予处罚”的具体范围有无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二款中有“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于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但可以依法免罚的情况下,其违法来得到的是否应该没收?
如果应当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其违法来得到的如何计算?全部营收还是扣除食品购买成本后的利润?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必须没收的。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符合免责条款的,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2.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执行。
为防止食药法苑失联大家搜索不到以往文章,食药法苑开通了新号:食药法苑1,与之相类似的文章会陆续转入这个“资料库”,欢迎各位扫码关注并转发。